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賴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賴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合併,並以「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現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又「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9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940 4 1 1000 00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941 6 1 1000 003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942 8 1 1000 004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943 0 1 1000 005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944 1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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