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施思
- 當事人伸達永騰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伸達永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款人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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