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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聲請人
吳宗洲(即吳朝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吳朝惠所持有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吳宗洲一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分配四位繼承人每張遺失股票(共292025股)四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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