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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聲請人
王喜美(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王忠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王介五(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聲請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上列二十人共同代理人
潘進榮
上列二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美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上列二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美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陳重吉、何輝煌、何明捷、何翊芯、何翊芸等五人仍有參與分割,請釋明上列五位股票繼承人未一併聲請之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方法中,「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列出的股數,「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股數,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另「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為債權,請釋明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方法中現金股利新臺幣29,659,264元與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529,619股之關係並提出釋明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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