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原告曾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曾淑玲(即曾松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114年度司家調字第155號調解成立筆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轉換至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1635股由聲請人曾淑玲繼承,並非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276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且「大同 股份有限公司」僅有673股由聲請人曾淑玲繼承,「少於」 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1136股,請敘明上述問題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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