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
- 聲請人
- 曾淑玲(即曾松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聲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敘明「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僅有673股由聲請人曾淑玲繼承,「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1136股,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僅陳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有經過二次減資加上多年發放股利及股息,所以目前遺失之紙本股票數為1136股,未敘明依114年度司家調字第155號調解成立筆錄中記載為何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僅有673股由聲請人曾淑玲繼承而非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1136股,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23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236201-8 1 49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334504-6 1 122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38423-4 1 146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60791-4 1 189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614382-8 1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