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黃莉莉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鄒孟華之遺產管法人、)、蔡奇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鄒孟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23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165349-5 1 111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688451-5 1 29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0010-7 1 8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730676-0 1 72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747536-2 1 82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757706-7 1 25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766182-1 1 52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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