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鄧宇廷
- 原告生榮行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85號 聲 請 人 生榮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宇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究為「民國114年12月12日 」?抑為「民國114年12月31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 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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