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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聲請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8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14年1月25日 116,663元 QA474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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