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清在
- 原告民球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民球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聲 請 人 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聲請狀中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誤繕為原名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聲請人為「現公司名稱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蓋有「最新之公司印文及現代表人簽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