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
- 聲請人
-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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