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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聲請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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