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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00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聲請人
馮志明
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代理人
詹博聿律師
相對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百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一O九年度事聲更一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馮志明部分,准予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茲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就聲請人部分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撤回對於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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