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常昇高
- 聲請人
- 袁蕙芳
- 相對人
- 鉅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台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四號假扣押裁定,准予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424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以98年度裁全字第42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茲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就聲請人部分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873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24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