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江承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滿珍、曾珮雯、蕭亨如、潘照芬、林姿妤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苑公司)之負責人期間,與相對人劉滿珍等人和第三人家苑公司爭議發生期間毫無重疊,故債務不存在,假扣押的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滿珍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目前尚繫屬於本院(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12號),有民事庭通知書在卷可稽,故自難認有何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情形。次查,聲請人於擔任第三人家苑公司之負責人期間對於該公司業務之執行有何違反法令致相對人受有損害之具體事實,係本案訴訟應審究之實體問題,不屬於非訟事件性質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所應審究之事項,應由聲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從而,聲請人抗辯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原因不存在云云,顯無理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