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
    黃祥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黃祥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91年度裁全字第239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案件業已結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函、商工登記資料等件為證。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另該條所謂之「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已受本案敗訴確定;且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因相對人表明該債權已於民國91年12月讓售予第三人龍星昇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該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致使本院無從認定假扣押之請求已因清償而消滅,且聲請人未提出其他事證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消滅,難謂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存在,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