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明韋行銷有限公司、花果村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魏淑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相 對 人 明韋行銷有限公司 花果村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相 對 人 魏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五○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 度司裁全字第1050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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