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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4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聲請人
乙武隆司即日商瑞環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商瑞環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南永權為日商瑞環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瑞環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瑞環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總公司董事會指定南永權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南永權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就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63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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