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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原告
    黃維倫即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黃維倫即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足額繳納聲請費1,500元,及未提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之報紙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聲請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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