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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8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聲請人
呂美枝即台灣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慧瑄為台灣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4年2月4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唯一法人股東承認證明,並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台灣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指派陳慧瑄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慧瑄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身分證等件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6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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