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4736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債務人
- 呂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泓甫對第三人群羨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後為執行,經查詢債務人現於第三人美滿臨企業社任職,且勞保投保資料並無第三人群羨有限公司。因第三人美滿臨企業社之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趙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