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9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余忠仁
- 原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人
- 被告陳建良即陳倫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9971號 債 權 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 債 務 人 陳建良即陳倫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詢債務人之郵局、保險資料並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桂田功德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薪資債權,惟具體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臺南市,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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