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5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鍵奇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5364號 債 權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債 務 人 鍵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查詢債務人趙憲文之人身保險資料、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及集保股票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應認本件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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