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8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若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886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潘若婷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薩摩亞商新動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此有勞保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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