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030號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葉紹明
- 債務人
- 慶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榮
- 債務人
- 廖崇賀
涂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廖崇賀、涂瑜玲住所分別係在雲林縣崙背鄉、桃園市觀音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至前開法院中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