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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0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慶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榮
債務人
廖崇賀

涂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廖崇賀、涂瑜玲住所分別係在雲林縣崙背鄉、桃園市觀音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至前開法院中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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