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A05
- 關係人
- A03
A4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協議書」,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協議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