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陳志揚、陳永倉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法人、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關 係 人 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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