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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陳志揚、陳永倉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法人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關 係 人 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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