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銓利
- 被告陳德鋐、鄭惠文、魏雯珍、鄭傑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銓利 相 對 人 陳德鋐 鄭惠文 魏雯珍 關 係 人 鄭傑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鄭昭瑞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昭瑞 住○○市○○區○○路0段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德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昭瑞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鄭昭瑞。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所有權人「鄭昭瑞」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有權人「陳德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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