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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銓利
  • 被告
    陳德鋐鄭惠文魏雯珍鄭傑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銓利 相 對 人 陳德鋐 鄭惠文 魏雯珍 關 係 人 鄭傑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鄭昭瑞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昭瑞 住○○市○○區○○路0段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德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昭瑞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鄭昭瑞。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所有權人「鄭昭瑞」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有權人「陳德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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