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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
    蔡尚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0號 聲 請 人 蔡尚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子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完整寫出本票裁定聲請事項: (一)請求金額。 (二)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寫出欲計算利息之 請求金額為若干?並陳明請求利息之利率與利息起訖日。 (三)聲請程序費用請求相對人給付。 (四)系爭本票上僅蓋有「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請陳明本件相對人究為自然人「彭子威」,抑或法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前者,請釋明形式上認為其為個人發票之理由;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 三、請陳明提示日期(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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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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