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尚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0號 聲 請 人 蔡尚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惟查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且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費及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6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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