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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2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聲請人
張紘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劉麗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系爭本票無到期日,惟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14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行載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請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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