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紘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243號 聲 請 人 張紘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劉麗湘 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系爭本票無到期日,惟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14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行載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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