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4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銘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鄔保才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即相對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4號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鄔保才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即相對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