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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聲請人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友利即津穩空調電器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津穩空調電器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高雄市政府查詢)。

三、請提出相對人津穩空調電器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3年3月22日),內容需能釋明「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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