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尤若瑄
- 原告繁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5號 聲 請 人 繁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若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貞秀、黃煥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聲請狀相對人欄位記載:相對人潘貞秀、被告黃煥欽,其中「被告黃煥欽」應具狀更正為「相對人黃煥欽」。 三、聲請狀記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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