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森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 聲 請 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采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采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