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4號
- 聲請人
-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敏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敏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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