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詹勲欽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70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酷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季剛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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