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048號 聲 請 人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福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佳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本票原本兩紙。(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聲請狀未附本票原本兩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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