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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6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聲請人
源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善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3年7月6日?抑或民國114年6月4日?請擇一陳報)。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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