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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凱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相對人究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以「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等2人為相對人?

四、若以「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等2人為相對人,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2紙是否為同一債權?若為同一債權,請更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即具狀更正聲明「相對人中一人於新臺幣5,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清償者,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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