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65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勝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蔡燕菁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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