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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 原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589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書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聲請狀相對人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另一相對人姓名究為「胡書瑗」或「胡書璦」?請 確認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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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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