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321號
- 聲請人
- 嘉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書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所稱屆期為付款提示日,是否即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632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所稱屆期為付款提示日,是否即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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