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簡志明
- 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1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克漢股份有限公司、華岳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郭家瑋、林建吉、郭庭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庭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非聲請狀所載之郭庭瑋,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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