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144號
- 聲請人
- 曾駿皓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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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鴻鈞
- 法定代理人
- 林百志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豪
- 相對人
- 林百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1714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8月3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CH0000000 002 111年8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2日 CH0000000 003 111年9月2日 1,8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2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