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偉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4號 聲 請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相 對 人 陳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8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本票所準用。即本票執票人就記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始得付款之提示。又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其次,票據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踐行提示之程序,此觀諸票據法第69條、第86條分別就「付款之提示」及「拒絕證書之作成」規定即明。雖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僅於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判要旨參照),然仍應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之程序,以表彰其確為票據權利人,兩者概念不容混淆。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附表二之系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9日,依前開票據法規定,聲請人即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 內為付款之提示,然聲請人之遞狀日為114年7月25日,遞狀當日系爭本票原本即已附於狀內,是其現實上顯難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即114年7月29日後提出本票原本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形式上自難認聲請人已踐行提示。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顯未為付款提示,核與上開票據之提示性、繳回性之性質不符,難認其就系爭本票已得行使追索權,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一: 114年度司票字第01752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4月1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4月8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4月15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5月6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5月13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5月20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5月27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6月3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6月10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6月17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6月24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7月15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7月22日 114年7月25日 CH0000000 附表二: 114年度司票字第01752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0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7月29日 114年8月14日 CH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