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09號
- 聲 請 人
-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奇茂科技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楊仁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0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奇茂科技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楊仁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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