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37號
- 聲請人
- 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峰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冠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6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5月8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該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