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耀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81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請陳明究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等二人為相對人?抑或僅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四、承上、如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等二人為相對人,請具狀陳明聲請費用新臺幣0000000元及程序費用新臺 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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