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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聲 請 人
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啟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二、請提出相對人田啟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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