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文宏
- 原告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45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00元及聲請費用新臺幣7500元是否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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